发布者:刘耀明律师 时间:2024年01月30日 165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艾某1,男
原告:朱某,女
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耀明,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艾某2,男
被告:艾某3,男
委托诉讼代理人:武某(系艾某3妻子),女
被告:艾某4,女
被告:艾某5,女
原告艾某1、朱某诉被告艾某2、艾某3、艾某4、艾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艾某1、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明,被告艾某2、艾某4、艾某5,被告艾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艾某1、朱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:1.请求法院判令二原告随被告艾某5一居生活,由其照顾日常生活,其余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。2.请求判令此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原告艾某1与原告朱某共育有四名子女即本案四被告,如今二原告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,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照顾,二原告一直由被告艾某5赡养,但被告艾某5需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,已经没有能力独自赡养二位原告。
被告艾某2辩称,赡养费没有条件支付,妻子天天吃药,个人有腰托,儿子目前没有成家,家庭条件不好,二原告由被告艾某5赡养同意,但每月只能支付100元赡养费。
被告艾某3辩称,赡养费没有条件支付,家里只有四亩地,只有其在上海打工,一天赚14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,妻子武某身体不好,还有两个孩子正在上学。同意二原告由被告艾某5赡养,每月给付100元。
被告艾某4辩称,听从法院判决。
被告艾某5辩称,我是在2016年将二原告接走的,但是现在无法负担独自赡养老人的费用。
经审理查明,二原告系四被告的双亲,艾某2系二原告长子,艾某4系二原告长女,艾某5系二原告次女,艾某3系二原告次子。
另查明,二原告有8亩土地,每年有粮食直补款800元,土地承包费每年约2700元,高龄费每人每月108元,低保费每月200元。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,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,予以采信。
本院认为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。原告艾某189岁,朱某86岁均已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,而且其收入也不足以支持其生活支出,故本案四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,因此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艾某5直接赡养并由其余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对于被告艾某2、艾某3称其无能力赡养的辩解意见,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故本院不予采信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原告艾某1、朱某随被告艾某5一居生活,由被告艾某5直接赡养。
二、被告艾某2、艾某4、艾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月始,每月各给付原告艾某1、朱某赡养费500元(上述赡养费每月1号给付)。